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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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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或命令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解除其稽核主管職務: 一、濫用職權,有事實證明從事不正當之活動,或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圖謀損害所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所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其子公司或第三人。 二、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檢查報告全部或其中任一部分內容。 三、因所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舞弊案件,未通報主管機關。 四、對所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財務與業務之嚴重缺失,未於內部稽核報告揭露。 五、辦理內部稽核工作,出具不實內部稽核報告。 六、因所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配置之內部稽核人員顯有不足或不適任,未能發現財務及業務有嚴重缺失。 七、未配合主管機關指示事項辦理查核工作或提供相關資料。 八、其他有損害所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信譽或利益之行為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2條,稽核主管若違反以下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可以視情節輕重,採取以下措施之一:糾正、要求限期改善或命令解除其稽核主管職務。 1. 濫用職權,有事實證明從事不正當之活動,或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圖謀損害所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利益而違背職務之行為,導致對所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其子公司或第三人造成損害。 舉例:稽核主管在進行內部稽核時,刻意將某些不正當的行為或重大缺失隱藏起來,以達到某些個人或第三方的利益。 2. 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將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檢查報告全部或其中任一部分的內容。 舉例:稽核主管在未經主管機關同意的情況下,將內部稽核報告中的敏感資訊洩漏給無關人員或公開公眾。 3. 因所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管理不善,導致發生重大舞弊案件,但未及時通報主管機關。 舉例:稽核主管在知道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存在重大欺詐行為時,沒有及時向主管機關報告或處理。 4. 對所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財務與業務的重大缺失,未在內部稽核報告中揭露。 舉例:稽核主管在進行內部稽核時,對於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的重大財務或業務問題故意掩蓋不報告。 5. 辦理內部稽核工作時,出具不實的內部稽核報告。 舉例:稽核主管在內部稽核報告中故意提供不實的資訊或誇大事實,以掩飾實際的稽核結果。 6. 因所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的內部稽核人員配置不足或不適任,未能發現財務和業務中的重大缺失。 舉例:稽核主管未正確配置適當數量或合格的內部稽核人員,導致對於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的財務和業務重大缺失沒有得到及時發現。 7. 未配合主管機關的指示或未提供相關資料進行查核工作。 舉例:主管機關要求稽核主管提供特定的資料進行查核,但稽核主管故意不配合或拒絕提供相關資料。 8. 其他行為有損害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的信譽或利益。 舉例:稽核主管利用職權從事損害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利益或信譽的其他行為。 這些情形均屬於稽核主管濫用職權或不遵守法規、對公司利益產生嚴重損害的行為。根據辦法,主管機關對於此類行為可以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參考資料:《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意圖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揭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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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2 條規定:「稽核主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或命令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