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3條規定了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遵守的內部稽核規範。根據這項條款,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根據使用者及特約機構人數、業務交易量、業務情況、管理需要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章之規定,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這些內部稽核人員應該超然獨立、客觀公正地執行職務,且職務代理應由內部稽核單位人員互相代理。 根據該條款的第2款,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一定的條件。其中包括:具有二年以上的金融檢查經驗;或是大專院校畢業、通過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國際內部稽核師考試並具有二年以上的金融業務經驗;或者具有五年以上的金融業務經驗。內部稽核人員的人數不得少於一人。此外,如果曾在稽核、會計師事務所擔任查帳員、電腦公司程式設計師或系統分析師等專業人員超過兩年,並且接受過三個月以上的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及管理訓練,也可以視為符合資格。 根據該條款的第3款,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隨時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是否違反前兩項規定。如果發現違反規定的情況,應在發現日起兩個月內改善。如果逾期未能改善,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以上解釋基於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3條的規定。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要求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配置適當的內部稽核人員並確保其具備相應的專業條件,以及隨時檢查其遵守情況並促使其改善不符合規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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