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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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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依據使用者及特約機構人數、業務交易量、業務情況、管理需要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章之規定,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人員,以超然獨立、客觀公正之立場,執行其職務;職務代理,應由內部稽核單位人員互為代理。
  2. 2.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二年以上之金融檢查經驗;或大專院校畢業、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國際內部稽核師之考試及格並具有二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或具有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符合前述資格之內部稽核人員,其員額不得少於一人。曾任稽核、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電腦公司程式設計師或系統分析師等專業人員二年以上,經施以三個月以上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及管理訓練,視同符合規定。 二、最近三年內應無記過以上之不良紀錄,但其因他人違規或違法所致之連帶處分,已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三、內部稽核人員充任領隊時,應有三年以上之稽核或金融檢查經驗;或一年以上之稽核經驗及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或一年以上之稽核經驗及曾任三年以上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
  3. 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隨時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有無違反前二項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二個月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3條規定了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遵守的內部稽核規範。根據這項條款,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根據使用者及特約機構人數、業務交易量、業務情況、管理需要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章之規定,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這些內部稽核人員應該超然獨立、客觀公正地執行職務,且職務代理應由內部稽核單位人員互相代理。 根據該條款的第2款,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一定的條件。其中包括:具有二年以上的金融檢查經驗;或是大專院校畢業、通過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國際內部稽核師考試並具有二年以上的金融業務經驗;或者具有五年以上的金融業務經驗。內部稽核人員的人數不得少於一人。此外,如果曾在稽核、會計師事務所擔任查帳員、電腦公司程式設計師或系統分析師等專業人員超過兩年,並且接受過三個月以上的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及管理訓練,也可以視為符合資格。 根據該條款的第3款,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隨時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是否違反前兩項規定。如果發現違反規定的情況,應在發現日起兩個月內改善。如果逾期未能改善,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以上解釋基於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3條的規定。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要求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配置適當的內部稽核人員並確保其具備相應的專業條件,以及隨時檢查其遵守情況並促使其改善不符合規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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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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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3 條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依據使用者及特約機構人數、業務交易量、業務情況、管理需要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章之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