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4條的規定,內部稽核人員在執行業務時有以下限制: 1. 內部稽核人員不得有以下情事: - 隱飾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明知所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的營運活動、報導及相關法令規章有直接損害利害關係人的情況。 - 逾越稽核職權範圍以外的行為,或其他不正當的情事,例如對外洩漏所取得的資訊、為自己圖利或侵害專營支付機構的利益。 - 因職務上的廢弛而有損專營支付機構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 - 對於以前服務過的部門,在一年內進行稽核作業。 - 對於與自身有利益關係的案件或業務未予迴避,卻辦理該等案件或業務的稽核工作。 - 收受專營支付機構、從業人員或客戶的不當招待或餽贈,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 未配合辦理主管機關指示的查核事項或提供相關資料。 - 其他違反法令規章或經主管機關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隨時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是否違反上述規定,如果發現有違反情況,應在一個月內調整該稽核人員的職務。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最新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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