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系教授所提供的法律資料,以下為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27 條的逐條釋義: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申報主管機關表報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之妥適性表示意見。 根據參考資料《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最新修訂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第 27 條,該條規定指出,在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查核簽證過程中,應委託會計師對該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查核,並對機構向主管機關表報的資料的正確性以及內部控制制度和法令遵循執行情況的妥適性表示意見。 2. 主管機關得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委託會計師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個人資料保護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專案查核。 根據參考資料《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最新修訂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第 27 條,如果主管機關認為必要,可以要求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委託會計師依照主管機關的規定進行個人資料保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的專案查核。 3. 會計師之查核費用由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會計師自行議定,並由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擔會計師之查核費用。 根據參考資料《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最新修訂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第 27 條,對於會計師的查核費用,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和會計師可以自行議定,並由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承擔會計師的查核費用。 依據上述內容及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27 條規定了會計師在審查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財務報表時,應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查核,並對申報資料的正確性和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表示意見。此外,主管機關還可以要求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委託會計師進行特殊項目的查核。查核費用則由雙方協商決定,並由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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