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查核相關事宜進行討論,主管機關若發現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勝任委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查核工作。
根據所提供的上下文,無法得知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28 條的詳細內容。所提供的上下文僅包含關於台灣司法院對真實事件的裁判書或判決書的內容,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無關。因此,無法提供針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或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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