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29 條的規定,會計師在執行第二十七條規定之查核時,若遇到受查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出現特定情況,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這些情況包括未能提供所需之報表、憑證、帳冊及會議紀錄,或拒絕提供說明,或者受其他客觀環境限制,導致無法繼續辦理查核工作;在會計或其他紀錄中有虛偽、造假或缺漏,且情節重大;資產不足以抵償負債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以及有證據顯示交易對淨資產有重大減損之虞。受查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若涉及上述情況,會計師應就查核結果先行向主管機關提出摘要報告。 參考資料: 根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29 條的規定,任何受查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在接受會計師進行查核時,應依法提供所需資料,並且配合會計師的查核工作。如果出現所列情況,會計師有權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以保障金融交易的正常進行和相關利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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