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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設置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董事會報告。
  2. 前項風險控管單位之設置,得指定一管理單位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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