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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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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設置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董事會報告。
  2. 2.前項風險控管單位之設置,得指定一管理單位替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法條內容,我不知道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5條的具體內容,也沒有相關參考資料可提供。非常抱歉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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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5 條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設置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