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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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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確保金融檢查報告之機密性,其負責人或職員除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閱覽或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金融檢查報告全部或部分內容。
  2. 2.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制定金融檢查報告之相關內部管理規範及作業程序,並提報董事會通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條及相關參考資料,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7條中,有以下規定: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確保金融檢查報告的機密性,除非根據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同意,該機構的負責人或職員不得閱覽、洩漏、交付或公開金融檢查報告的全部或部分內容。這表示金融檢查報告的內容必須嚴密保密,機構的負責人或職員不能將該報告的內容透露給與執行職務無關的人員。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按照主管機關的規定制定金融檢查報告的相關內部管理規範和作業程序,並提交董事會審核通過。這意味著金融檢查報告的內部管理和作業程序應該符合主管機關的規定,並且需要董事會的審核。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的金融檢查報告被發現洩漏給未經授權的人員或公開給外界,並且沒有遵守相關的內部管理規範和作業程序,該機構可能會被視為違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7條的規定,可能會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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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7 條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確保金融檢查報告之機密性,其負責人或職員除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閱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