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稽核人員及法令遵循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所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重大損失者,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獨立董事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同時通報主管機關。
根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9條,如果內部稽核人員提出的改進建議在管理層中不被採納,並且這導致所屬的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遭受重大損失,則應立即報告和核實並通知獨立董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同時通報主管機關。 根據資料中提供的內容,無法找到直接相關於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9條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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