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主管機關檢查結束或收到檢查報告後,內部稽核單位應依重大性原則,即時通報董事及監察人,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報告事項應包括檢查溝通會議內容、主要檢查缺失、主管機關要求採行之重大缺失改善方案或可能採行之處分措施。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40 條規定,在主管機關檢查結束或收到檢查報告後,內部稽核單位應立即通報董事及監察人,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報告事項應包括檢查溝通會議的內容、主要檢查缺失、主管機關要求采取的重大缺失改善方案或可能采取的處分措施。 參考資料: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金管業務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 - 第 40 條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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