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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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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主管機關檢查結束或收到檢查報告後,內部稽單位應依重大性原則,即時通報董事及監察人,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報告事項應包括檢查溝通會議內容、主要檢查缺失、主管機關要求採行之重大缺失改善方案或可能採行之處分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40 條規定,在主管機關檢查結束或收到檢查報告後,內部稽核單位應立即通報董事及監察人,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報告事項應包括檢查溝通會議的內容、主要檢查缺失、主管機關要求采取的重大缺失改善方案或可能采取的處分措施。 參考資料: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金管業務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 - 第 40 條及相關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監察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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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40 條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主管機關檢查結束或收到檢查報告後,內部稽核單位應依重大性原則,即時通報董事及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