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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主管機關檢查結束或收到檢查報告後,內部稽單位應依重大性原則,即時通報董事及監察人,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報告事項應包括檢查溝通會議內容、主要檢查缺失、主管機關要求採行之重大缺失改善方案或可能採行之處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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