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41條,以下是對該條進行逐項釋義: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內部稽核人員不符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九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此條規定指出,如果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的內部稽核人員不符合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的規定,該機構必須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九個月內進行調整,以符合規定。具體的適用情況和調整方式可以參考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內部稽核人員充任領隊不符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此條規定指出,如果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的內部稽核人員充任領隊不符合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的規定,該機構必須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調整,以符合規定。具體的適用情況和調整方式可以參考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使用《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最新版本,並且依據該條至少提供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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