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41

快速跳轉
  1. 1.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內部稽人員不符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九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2. 2.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內部稽核人員充任領隊不符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41條,以下是對該條進行逐項釋義: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內部稽核人員不符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九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此條規定指出,如果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的內部稽核人員不符合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的規定,該機構必須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九個月內進行調整,以符合規定。具體的適用情況和調整方式可以參考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內部稽核人員充任領隊不符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此條規定指出,如果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的內部稽核人員充任領隊不符合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的規定,該機構必須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調整,以符合規定。具體的適用情況和調整方式可以參考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使用《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最新版本,並且依據該條至少提供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

  • 名詞
  • 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條文
  • 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41 條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內部稽核人員不符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九個月內,調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