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32

快速跳轉
  1. 1.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紅利積點整合及折抵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之項目如下: 一、整合服務: (一)兌換商品或服務:使用者以紅利積點兌換紅利積點發行人或與紅利積點發行人合作之人所提供之商品、服務或其他給付,例如現金回饋、購物金及儲值款項。 (二)移轉:使用者移轉紅利積點予他人,或接受他人移轉紅利積點。 (三)交換:使用者與紅利積點發行人或他人交換其他紅利積點。 二、折抵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使用者以紅利積點折抵應給予特約機構之商品或服務之實質交易款項,或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相關費用。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准之服務。
  2. 2.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紅利積點整合及折抵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之服務涉及其他紅利積點發行人或與紅利積點發行人合作之人者,應與其約定各方間之權利、義務及責任歸屬。 二、應於服務平台或應用程式揭露紅利積點發行人之名稱及服務項目,並載明紅利積點發行人之聯絡資訊、紅利積點相關權利義務之查詢方式,及爭議處理方式及管道。 三、應要求其他紅利積點發行人或與紅利積點發行人合作之人,就其所發行或提供之紅利積點及其使用方式,確保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包括個人資料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等。 四、對於相關服務作業,應建立防弊機制並進行異常偵測。 五、使用者或特約機構與其他紅利積點發行人或與紅利積點發行人合作之人發生爭議,應協助使用者與其他紅利積點發行人或與紅利積點發行人合作之人進行聯繫協商。
  3. 3.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使用者將紅利積點發行人之紅利積點兌換為儲值款項之服務時,得向該紅利積點發行人收取兌換提撥金,以供使用者進行儲值款項之兌換,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確認未有變相給付利息之情形。 二、紅利積點兌換為儲值款項應以新臺幣為限制。 三、電子支付機構應依紅利積點發行數額及過往兌換頻次適時評估兌換提撥金收取數額,並以專戶方式儲存。
  4. 4.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使用者將其紅利積點移轉予其他使用者之服務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紅利積點之移轉不得作為商業買賣。 二、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紅利積點移轉服務倘收取手續費,應合理反應作業成本。 三、紅利積點移轉手續費、使用期限、移轉次數及移轉數量等各項條件或限制,應充分告知使用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32條》,以下是條文的逐條釋義: 1. 第32條列舉了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的紅利積點整合及折抵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項目: - 整合服務:使用者可以使用紅利積點兌換發行人或合作商所提供的商品、服務或其他給付,例如現金回饋、購物金和儲值款項。 - 移轉:使用者可以將紅利積點轉移給他人,或接受他人轉移的紅利積點。 - 交換:使用者可以與紅利積點發行人或他人進行紅利積點的交換。 - 折抵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使用者可以使用紅利積點折抵應支付給特約機構的商品、服務或電子支付機構的相關費用。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服務。 2. 提供紅利積點整合及折抵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的電子支付機構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 與其他紅利積點發行人或合作人合作提供服務時,應就權利、義務和責任歸屬與其約定。 - 在服務平台或應用程式上公開紅利積點發行人的名稱、服務項目,並提供紅利積點發行人的聯絡資訊、相關權利義務的查詢方式,以及爭議解決機制和管道。 - 要求其他紅利積點發行人或合作人確保其發行或提供的紅利積點及其使用方式符合相關法令,包括個人資料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等。 - 建立防範詐騙機制並進行異常偵測。 - 協助使用者與其他紅利積點發行人或合作人協商解決爭議。 3. 當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使用者將紅利積點兌換為儲值款項的服務時,有以下要求: - 確保沒有變相給付利息。 - 兌換為儲值款項的紅利積點應以新台幣為限。 - 電子支付機構應根據紅利積點發行數額和兌換頻率適時評估兌換提撥金的收取數額,并以專戶方式儲存。 4. 當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使用者將紅利積點轉移給其他使用者的服務時,需符合以下條件: - 紅利積點轉移不得用於商業交易。 - 提供紅利積點轉移服務的電子支付機構如收取手續費,應合理考慮作業成本。 - 應充分告知使用者紅利積點轉移的手續費、使用期限、轉移次數和轉移數量等條件或限制。 以上釋義部分參考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20年修正)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修正草案說明稿」及民法等相關法律。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揭露名詞
  • 法令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 消費者保護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32 條規定:「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紅利積點整合及折抵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之項目如下: 一、整合服務: (一)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