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32條》,以下是條文的逐條釋義: 1. 第32條列舉了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的紅利積點整合及折抵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項目: - 整合服務:使用者可以使用紅利積點兌換發行人或合作商所提供的商品、服務或其他給付,例如現金回饋、購物金和儲值款項。 - 移轉:使用者可以將紅利積點轉移給他人,或接受他人轉移的紅利積點。 - 交換:使用者可以與紅利積點發行人或他人進行紅利積點的交換。 - 折抵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使用者可以使用紅利積點折抵應支付給特約機構的商品、服務或電子支付機構的相關費用。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服務。 2. 提供紅利積點整合及折抵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的電子支付機構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 與其他紅利積點發行人或合作人合作提供服務時,應就權利、義務和責任歸屬與其約定。 - 在服務平台或應用程式上公開紅利積點發行人的名稱、服務項目,並提供紅利積點發行人的聯絡資訊、相關權利義務的查詢方式,以及爭議解決機制和管道。 - 要求其他紅利積點發行人或合作人確保其發行或提供的紅利積點及其使用方式符合相關法令,包括個人資料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等。 - 建立防範詐騙機制並進行異常偵測。 - 協助使用者與其他紅利積點發行人或合作人協商解決爭議。 3. 當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使用者將紅利積點兌換為儲值款項的服務時,有以下要求: - 確保沒有變相給付利息。 - 兌換為儲值款項的紅利積點應以新台幣為限。 - 電子支付機構應根據紅利積點發行數額和兌換頻率適時評估兌換提撥金的收取數額,并以專戶方式儲存。 4. 當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使用者將紅利積點轉移給其他使用者的服務時,需符合以下條件: - 紅利積點轉移不得用於商業交易。 - 提供紅利積點轉移服務的電子支付機構如收取手續費,應合理考慮作業成本。 - 應充分告知使用者紅利積點轉移的手續費、使用期限、轉移次數和轉移數量等條件或限制。 以上釋義部分參考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20年修正)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修正草案說明稿」及民法等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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