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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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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提供商品(服務)禮券或票券之價金保管及協助發行、販售、銷相關服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子支付機構應簽訂發行人為特約機構,並簽訂契約約定電子支付機構、發行機構(特約機構、收款方)及消費者(使用者、付款方)之權利義務關,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本條第二款之規定。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二、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禮券或票券價金保管服務,在價金保管期間內,發生禮券或票券發行機構遭撤銷登記或歇之情事時,電子支付機構應依消費者請求返還禮券或票券之款項。 三、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禮券或票券之協助發行、販售、核銷服務時,應於禮券或票券之網站或應用程式公告相關禮券或票券係由發行機構發行,由電子支付機構發行,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四、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禮券或票券之協助販售服務時,僅得接受使用者以其電子支付帳戶或記名式儲值卡支付禮券或票券之款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31 條,我們有以下的釋義: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電子支付機構提供商品(服務)禮券或票券之價金保管及相關服務時,應簽訂發行人為特約機構,並且需要簽訂契約來約定電子支付機構、發行機構(特約機構、收款方)和消費者(使用者、付款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契約中應該載明相關細節,包括本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及其他主管機關所規定的事項。 根據第二項的規定,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禮券或票券價金保管服務的情況下,如果發行機構遭到撤銷登記或歇業,在禮券或票券的價金保管期間內,應根據消費者的要求返還禮券或票券的款項。 根據第三項的規定,當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禮券或票券的協助發行、販售、核銷服務時,應在禮券或票券的網站或應用程式公告相關禮券或票券是由發行機構發行,而不是由電子支付機構發行。這是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根據第四項的規定,當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禮券或票券的協助販售服務時,僅能夠接受使用者使用他們的電子支付帳戶來支付禮券或票券的款項。 依據上述釋義,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 舉例如,假設一家電子支付機構與一家發行機構簽訂了特約協議,電子支付機構代理發行機構的商品禮券,在契約中明確規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 另外,假設該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了一項禮券價金保管服務,期間內發生了發行機構因經營不善而遭到撤銷登記的情況。根據規定,該電子支付機構應按照消費者的要求返還禮券的款項。 又例如,當該電子支付機構協助發行、販售、核銷禮券時,在其網站或應用程式上應該公告明確禮券是由發行機構發行,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最後,當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禮券的協助販售服務時,只能接受使用者使用他們的電子支付帳戶支付禮券的款項。

  • 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期間名詞
  • 撤銷名詞
  • 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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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31 條規定:「電子支付機構提供商品(服務)禮券或票券之價金保管及協助發行、販售、核銷相關服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