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商品(服務)禮券或票券之價金保管及協助發行、販售、核銷相關服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子支付機構應簽訂發行人為特約機構,並簽訂契約約定電子支付機構、發行機構(特約機構、收款方)及消費者(使用者、付款方)之權利義務關係,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本條第二款之規定。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二、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禮券或票券價金保管服務,在價金保管期間內,發生禮券或票券發行機構遭撤銷登記或歇業之情事時,電子支付機構應依消費者請求返還禮券或票券之款項。 三、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禮券或票券之協助發行、販售、核銷服務時,應於禮券或票券之網站或應用程式公告相關禮券或票券係由發行機構發行,非由電子支付機構發行,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四、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禮券或票券之協助販售服務時,僅得接受使用者以其電子支付帳戶或記名式儲值卡支付禮券或票券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