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特約機構端末設備共用,共用端末設備之各關係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於契約載明各方之權利義務關係。 二、應建立共用設備之資訊安全控管機制,以確保交易資訊(包含但不限於電子支付帳號、儲值卡卡號、交易內容、交易授權及清算等資訊)之隱密性、安全性,及資料傳輸、交換或處理之正確性。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30條規定了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特約機構端末設備共用時的相關要求。根據該條規定,共用端末設備的各關係人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應在契約中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這表示在共同使用端末設備的契約中,應明確規定各方應履行的權利和義務。 二、應建立共用設備的資訊安全控管機制,以確保交易資訊的隱密性、安全性和正確性。這包括保護電子支付帳號、儲值卡卡號、交易內容、交易授權和清算等資訊的安全,並確保資料在傳輸、交換或處理過程中的準確性。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了解到該條規定了共用端末設備的相關要求,包括在契約中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及建立資訊安全控管機制以保護交易資訊的安全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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