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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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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特約機構端末設備共用,共用端末設備之各關係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於契約載明各方之權利義務關係。 二、應建立共用設備之資訊安全控管機制,以確保交易資訊(包含但不限於電子支付帳號、儲值卡卡號、交易內容、交易授權及清算等資訊)之隱密性、安全性,及資料傳輸、交換或處理之正確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30條規定了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特約機構端末設備共用時的相關要求。根據該條規定,共用端末設備的各關係人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應在契約中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這表示在共同使用端末設備的契約中,應明確規定各方應履行的權利和義務。 二、應建立共用設備的資訊安全控管機制,以確保交易資訊的隱密性、安全性和正確性。這包括保護電子支付帳號、儲值卡卡號、交易內容、交易授權和清算等資訊的安全,並確保資料在傳輸、交換或處理過程中的準確性。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了解到該條規定了共用端末設備的相關要求,包括在契約中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及建立資訊安全控管機制以保護交易資訊的安全和準確性。

  • 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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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30 條規定:「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特約機構端末設備共用,共用端末設備之各關係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於契約載明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