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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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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特約機構收付訊息整合傳遞或使用者間及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訊息傳遞服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使用者、特約機構或其他機構簽訂契約,約定雙方之權利、義務及責任。 二、對於所提供之服務,採取適當防護及控管措施,避免訊息遭洩漏、竄改或傳遞不法訊息。 三、所取得及儲存之收付訊息,以提供服務所必要者為限。 四、對於執行業務所知悉之相關資訊,除法令另有規定、經簽訂契約或書面明示同意者外,不得為執行業務目的外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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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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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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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29 條規定:「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特約機構收付訊息整合傳遞或使用者間及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訊息傳遞服務,應符合下列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