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特約機構收付訊息整合傳遞或使用者間及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訊息傳遞服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使用者、特約機構或其他機構簽訂契約,約定雙方之權利、義務及責任。 二、對於所提供之服務,採取適當防護及控管措施,避免訊息遭洩漏、竄改或傳遞不法訊息。 三、所取得及儲存之收付訊息,以提供服務所必要者為限。 四、對於執行業務所知悉之相關資訊,除法令另有規定、經簽訂契約或書面明示同意者外,不得為執行業務目的外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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