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44條,該條的主要內容如下: 1. 電子支付機構辦理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資訊系統及其備援系統應設置於我國境內,除非符合主管機關核准的情形。 2. 電子支付機構申請核准時,應提供所在地政府的確認文件,同意主管機關及電子支付機構進行必要的查核並同意不會取得我國客戶資訊。此外,還需要委託獨立第三方出具境外資訊系統符合我國資訊安全標準的查核報告,以及就境外資訊系統建立備援計畫並出具符合規定的評估報告。另外,還需要提供日常監督機制的計畫書,包括設立境外監督管理單位或委員會以及日常作業機制等內容。最後,需要提供報經董事會通過的成本效益與集團內費用分攤合理性評估報告。 3. 電子支付機構申請核准需符合以下條件:一是最近一年內無因違反金融相關法令受處分的情況,或有違反法令但已改善並獲得主管機關認可;二是申請前一年底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指出的缺失已經切實改善;三是最近一年內沒有重大未改善的資安事件。 根據目前提供的資料,找不到直接相關的參考資料來源以進一步解釋或舉例。所以,對於該法規的其他評論或具體解釋,無法提供答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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