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43條,有以下幾點內容: 1. 電子支付機構可申請設立境外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和代表人辦事處,但必須在開始營業後滿三年才能申請。 2. 申請設立境外分支機構時,需要提供申請書、董事會議事錄、營業計畫書(分公司需說明業務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和三年財務預測;代表人辦事處需說明組織和處理事項)、可行性評估報告(分公司需說明選擇設立國家或地區的因素、適用的申請程序和審核標準、業務經營限制、金融主管機關能否檢查該分公司的財務和經營狀況、本設立案符合當地法令的說明、經營風險評估和效益分析)和其他主管機關要求的文件。 3. 成立境外分支機構後,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 若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或舞弊事件,必須按主管機關的規定處理並通報。 - 需在主管機關的網際網路申報系統上填報相關資料,並在有變動時更新。 - 如有意裁撤境外分支機構,應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 若營業地址或營業項目有變動,需事後向主管機關報備。 - 若設立境外分公司,還需進行內部查核、填報營運狀況基本資料、編製合併財務報表,並將相關資料提交給主管機關查閱。 參考資料: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最新修訂日期: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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