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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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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開始營業屆滿三年者,得申請設置境外分支機構,包括境外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
  2. 2.電子支付機構申請設立境外分支機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准: 一、申請書。 二、董事會議事錄。 三、營業計畫書:如屬設置分公司者,須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如屬設置代表人辦事處,須載明代表人辦事處之組織、處理事項。 四、設置分公司者應檢具可行性評估報告:載明前往設立國家(或地區)之選定因素;當地適用於外國電子支付機構有關申請程序及審核標準、業務經營限制、我國金融主管機關得否蒐集及檢查該分公司財務、經營狀況等資料、自評本設立案符合當地法令規定之說明、經營風險評估及效益分析。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3. 3.電子支付機構於境外分支機構設立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境外分支機構發生重大偶發及舞弊事件,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處理及通報。 二、應於主管機關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填報境外分支機構相關資料,如有異動應確實更新。 三、電子支付機構擬裁撤境外分支機構,應事先報主管機關核准。 四、境外分支機構設立後,營業地址或營業項目之變動,得事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五、電子支付機構設立境外分公司,另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應依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辦理內部查核。業務稽核報告、會計師查核報告及所在地金融主管機關之檢查報告等資料,應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每季應於主管機關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填報營運狀況基本資料。 (三)每年度應連同境外分支機構編製合併財務報表,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43條,有以下幾點內容: 1. 電子支付機構可申請設立境外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和代表人辦事處,但必須在開始營業後滿三年才能申請。 2. 申請設立境外分支機構時,需要提供申請書、董事會議事錄、營業計畫書(分公司需說明業務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和三年財務預測;代表人辦事處需說明組織和處理事項)、可行性評估報告(分公司需說明選擇設立國家或地區的因素、適用的申請程序和審核標準、業務經營限制、金融主管機關能否檢查該分公司的財務和經營狀況、本設立案符合當地法令的說明、經營風險評估和效益分析)和其他主管機關要求的文件。 3. 成立境外分支機構後,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 若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或舞弊事件,必須按主管機關的規定處理並通報。 - 需在主管機關的網際網路申報系統上填報相關資料,並在有變動時更新。 - 如有意裁撤境外分支機構,應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 若營業地址或營業項目有變動,需事後向主管機關報備。 - 若設立境外分公司,還需進行內部查核、填報營運狀況基本資料、編製合併財務報表,並將相關資料提交給主管機關查閱。 參考資料: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最新修訂日期:2020年12月29日)

  • 分公司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法令名詞
  • 第三十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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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43 條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開始營業屆滿三年者,得申請設置境外分支機構,包括境外分公司及代表人辦事處。電子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