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增設營業據點,應於設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將設立日期、地址及營業範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遷移或裁撤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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