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增設營業據點,應於設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將設立日期、地址及營業範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遷移或裁撤時,亦同。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42 條的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如果要增設營業據點,必須在設立日起的五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報請,包括設立日期、地址和營業範圍等資訊,供主管機關備查。同樣的,如果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要遷移或裁撤營業據點,也必須在相應的期限內向主管機關報告。以下是一個與該法條相關的範例:某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在新店開設一家分公司,根據規定,該公司必須在分公司的設立日起的五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報請分公司的相關資訊,包括設立日期、地址和營業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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