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增設營業據點,應於設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將設立日期、地址及營業範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遷移或裁撤時,亦同。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