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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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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億元者,應於開業一年內補辦為公開發行公司;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同年七月一日施行前已開始營業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應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補辦為公開發行公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46條的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億元的公司,應在開業一年內補辦為公開發行公司。這條規定在2019年1月27日進行了修正公布,施行日期為同年7月1日。對於在該修正公布後已經開始營業的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的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來說,他們應在這項修正公布後的一年內補辦為公開發行公司。 參考資料: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n.d.). 取自https://www.banking.gov.tw/download/dec7485000002hk/文字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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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46 條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億元者,應於開業一年內補辦為公開發行公司;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