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13條,該法規有以下兩項規定: 1. 基金會如因法令調整或其他原因須解散時,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這表示當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會需要解散時,必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具體來說,如果有法令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會需要解散,必須先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程序。 2. 基金會解散時,應將本基金賸餘財產依各電子支付機構提撥之金額比例,歸還予各電子支付機構。 這表示當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會解散時,應該按照各個電子支付機構提撥的金額比例,將基金的剩余財產歸還給各個電子支付機構。具體而言,如果各個電子支付機構在設立基金時提撥了不同的金額,那麼在解散時,基金會應按照這些比例分配賸餘財產。 以上解釋根據《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的第13條規定,以及其相關目的與用語解釋。參考資料可參閱法規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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