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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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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基金會如因法令調整或其他原因須解散時,應先報經主管機關准。
  2. 2.基金會解散時,應將本基金賸餘財產依各電子支付機構提撥之金額比例,歸還予各電子支付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13條,該法規有以下兩項規定: 1. 基金會如因法令調整或其他原因須解散時,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這表示當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會需要解散時,必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具體來說,如果有法令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會需要解散,必須先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程序。 2. 基金會解散時,應將本基金賸餘財產依各電子支付機構提撥之金額比例,歸還予各電子支付機構。 這表示當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會解散時,應該按照各個電子支付機構提撥的金額比例,將基金的剩余財產歸還給各個電子支付機構。具體而言,如果各個電子支付機構在設立基金時提撥了不同的金額,那麼在解散時,基金會應按照這些比例分配賸餘財產。 以上解釋根據《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的第13條規定,以及其相關目的與用語解釋。參考資料可參閱法規全文。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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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基金會如因法令調整或其他原因須解散時,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基金會解散時,應將本基金賸餘財產依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