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未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繳付或拒絕繳付本基金者,基金會應函報主管機關。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12條,如果電子支付機構未按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支付或拒絕支付清償基金,基金會應該以函件報告主管機關。這表示當電子支付機構不遵守支付清償基金的義務時,基金會必須向主管機關報告。參考資料內並未提供該條款的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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