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11條涉及以下事項: 1. 基金會的辦理事項:根據該條款,基金會的辦理事項包括核計繳存金額,并依照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審議,以及其他與基金管理和動用有關的審議。這些事項由基金會進行討論和決策。 2. 基金會會議:根據該條款,基金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如果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則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位委員代理。如果主任委員沒有指定代理人,則由委員們互推一位代理人來擔任主席。 3. 決議的要求:根據該條款,基金會的決議應該經過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員出席,并且需要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實施。然而,對於第一項第二款的事項,決議必須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并且需要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才能實施。 參考資料:《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