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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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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基金會之辦理事項如下: 一、本基金繳存金額之計。 二、依第八條規定動用之審議。 三、其他有關本基金管理及動用之審議。
  2. 2.基金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主任委員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3. 3.基金會之決議,應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但第一項第二款事項之決議,應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11條涉及以下事項: 1. 基金會的辦理事項:根據該條款,基金會的辦理事項包括核計繳存金額,并依照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審議,以及其他與基金管理和動用有關的審議。這些事項由基金會進行討論和決策。 2. 基金會會議:根據該條款,基金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如果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則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位委員代理。如果主任委員沒有指定代理人,則由委員們互推一位代理人來擔任主席。 3. 決議的要求:根據該條款,基金會的決議應該經過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員出席,并且需要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實施。然而,對於第一項第二款的事項,決議必須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并且需要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才能實施。 參考資料:《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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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基金會之辦理事項如下: 一、本基金繳存金額之核計。 二、依第八條規定動用之審議。 三、其他有關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