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可以針對每個款進行解釋如下: 1. 第1款:基金會成員組成及任期 根據該款規定,基金會應由十三至十五位委員組成,其中一位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各電子支付機構指派代表一人。這些委員的選任應採用無記名連記法,並聘任兩位專家學者擔任委員。委員的任期為三年,若在任期內因故改指派或改聘任者,其任期以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例如,如果某電子支付機構B指派代表A擔任基金會委員,其任期為從A被指派的那一天開始到三年後的同一天結束。 2. 第2款:主任委員的指定 根據該款規定,目前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然而,在主管機關指定同業公會之前,主管機關可能會指定其他同業公會的理事長擔任主任委員。 3. 第3款:基金會人員配置 根據該款規定,基金會應設有一位執行秘書,並在必要時可再聘請一至兩位會計或稽核人員來處理相關事務。 4. 第4款:兼任人員 根據該款規定,前述的基金會人員可以兼職聘請適當的人員來擔任其他工作。 5. 第5款:章則及議事規程 根據該款規定,基金會的章則及議事規程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且在變更時也需要遵守相同程序。 以上解釋依據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的最新資料,以確保與參考資料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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