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4條,本基金由各電子支付機構根據其前一年度營業收入提撥,提撥比率如下: 1. 對於經營電子支付機構之手續費收入: - 第一年:提撥新台幣二百萬元。但僅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者,提撥新台幣五十萬元。 - 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提撥萬分之一。 - 第六年至第十年:每年提撥萬分之三。 - 第十一年起:每年提撥萬分之五。 2. 根據第二項規定,依支付款項所得之孳息或其他收益總額計算,按照應計提金額的百分之五十進行提撥。 3. 對於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的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根據前一年度保管使用者支付款項每日餘額之和除以實際天數,按照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活期存款牌告利率計算金額,準用前項規定進行核計提撥。 4. 若電子支付機構未達到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所規定的提撥金額,即第一年提撥不足新台幣二百萬元,或僅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者,提撥不足新台幣五十萬元,則應在後續年度補足提撥金額。 參考資料: 1.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20001 2. 「金融機構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banking.gov.tw/ChiCartLis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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