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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四個月內,編製業務之營業報告書、經會計師查簽證之財務報告或製作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財務文件,於董事會通過之翌日起算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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