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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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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四個月內,編製業務之營業報告書、經會計師查簽證之財務報告或製作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財務文件,於董事會通過之翌日起算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的第35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需要編製業務的營業報告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或是製作其他由主管機關指定的財務文件。而在董事會通過後的翌日起算的十五天內,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也需要向主管機關進行申報並公告相關文件。 這個問題需要參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來進行解答。

立法沿革 2

(1040116 制定)

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違反法令、章程或其行為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撤銷股東會或董事會等法定會議之決議。   二、廢止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全部或部分業務之許可。   三、命令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四、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五、其他必要之處置。   主管機關依前項第四款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時,應通知經濟部廢止其董事、監察人登記。

立法理由一、參考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及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於第一項定明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其行為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為之處置,俾利主管機關得依其實際情形作迅速有效之處理。   二、鑒於董事、監察人姓名為公司登記事項之一,爰為第二項規定。

(1091225 全文修正)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四個月內,編製業務之營業報告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或製作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財務文件,於董事會通過之翌日起算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鑑於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規定,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基於時效考量,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須召開股東臨時會通過財務報告案,造成實務運用困難,爰參酌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修正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僅須於前開文件經董事會通過之翌日起算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40116 制定)

一、參考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及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於第一項定明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其行為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為之處置,俾利主管機關得依其實際情形作迅速有效之處理。   二、鑒於董事、監察人姓名為公司登記事項之一,爰為第二項規定。

(109122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鑑於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規定,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基於時效考量,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須召開股東臨時會通過財務報告案,造成實務運用困難,爰參酌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修正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僅須於前開文件經董事會通過之翌日起算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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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35 條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四個月內,編製業務之營業報告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或製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