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管理與作業方式、使用者與特約機構管理、使用者支付指示方式、使用者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處理程序、境外分支機構之申請許可與管理、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之條件、營業據點、作業委外、投資限制、重大財務業務與營運事項之核准、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未符合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不得充任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已充任者,應予解任。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36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