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6條的規定,有以下重要內容: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管理與作業方式、使用者與特約機構管理、使用者支付指示方式、使用者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處理程序、境外分支機構之申請許可與管理、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之條件、營業據點、作業委外、投資限制、重大財務業務與營運事項之核准、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根據我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目前尚未找到相關的法律文件或函釋來解釋這些規則。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同樣地,目前沒有相關的法律文件或函釋能支持對這些規則的釋義。 3. 未符合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不得充任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已充任者,應予解任。 根據我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目前尚未找到相關的法律文件或函釋來解釋這個規定。 總結來說,根據目前所查到的資料,我無法提供對於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6條的具體解釋。建議您可參考法律文本本身或請教相關專業人士以獲取更詳細的解釋。
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者,應立即將財務報表及虧損原因,函報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對前項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得限期令其補足資本,或限制其業務;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未依期限補足資本者,主管機關得勒令其停業。
立法理由為避免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因財產、業務顯著惡化發生經營危機,而影響使用者權益,爰參酌銀行法第六十四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及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於第一項定明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虧損達一定情形時應即將財務報表及虧損原因,函報主管機關,並於第二項定明主管機關得以採取之因應措施。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管理與作業方式、使用者與特約機構管理、使用者支付指示方式、使用者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處理程序、境外分支機構之申請許可與管理、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之條件、營業據點、作業委外、投資限制、重大財務業務與營運事項之核准、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未符合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不得充任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已充任者,應予解任。
立法理由照委員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為避免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因財產、業務顯著惡化發生經營危機,而影響使用者權益,爰參酌銀行法第六十四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及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於第一項定明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虧損達一定情形時應即將財務報表及虧損原因,函報主管機關,並於第二項定明主管機關得以採取之因應措施。
照委員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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