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 34 條
- 1.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依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之規定,申報業務有關資料。
- 2.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定期提交帳務作業明細報表予專用存款帳戶金融機構,供其核對支付款項之存管、移轉、動用及運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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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4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需按照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的規定進行業務相關資料的申報。此外,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還需定期向專用存款帳戶金融機構提交帳務作業明細報表,供金融機構核對支付款項的存管、移轉、動用和運用情況。 例子: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之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每季向主管機關申報公司財務狀況、業務範圍、存款情況等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法規沿革:最近修法日期2021-09-22)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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