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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依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之規定,申報業務有關資料。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定期提交帳務作業明細報表予專用存款帳戶金融機構,供其對支付款項之存管、移轉、動用及運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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