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旨在要求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該條規定了內部控制和稽核制度的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以及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的資格條件。另外,該條還規定了內部控制查核的範圍可以委託會計師進行,以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這些辦法由主管機關來制定。根據這條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該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和稽核制度,並按照主管機關的辦法進行執行。
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管理與作業方式、使用者管理、使用者支付指示方式、營業據點、作業委外、投資限制、重大財務業務與營運事項之核准、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立法理由為確保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之健全經營及發展,授權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訂定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管理與作業方式、使用者管理、使用者支付指示方式、營業據點、作業委外、投資限制、重大財務業務與營運事項之核准、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另涉及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之建立,應另依洗錢防制法第六條及其授權訂定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規定辦理,違反該規定者,依該法規定處罰,併予敘明。
為確保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之健全經營及發展,授權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訂定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管理與作業方式、使用者管理、使用者支付指示方式、營業據點、作業委外、投資限制、重大財務業務與營運事項之核准、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
一、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另涉及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之建立,應另依洗錢防制法第六條及其授權訂定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規定辦理,違反該規定者,依該法規定處罰,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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