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核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銀行,有下列事項之一者,其辦理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以避險為限: 一、最近一季底逾期放款比率高於百分之三。 二、本國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低於本法規定標準。 三、備抵呆帳提列不足。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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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銀行,有下列事項之一者,其辦理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以避險為限: 一、最近一季底逾期放款比率高於百分之三。 二、本國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低於本法規定標準。 三、備抵呆帳提列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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