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銀行,有下列事項之一者,其辦理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以避險為限: 一、最近一季底逾期放款比率高於百分之三。 二、本國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低於本法規定標準。 三、備抵呆帳提列不足。
根據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12條,經核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的銀行,在下列情況之一下,其辦理的衍生性金融商品應以避險為限: 1. 最近一季底的逾期放款比率高於百分之三。 2. 本國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低於本法規定標準。 3. 備抵呆帳提列不足。 參考資料及範例: 根據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經核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的銀行在逾期放款比率高於百分之三時,應將其辦理的衍生性金融商品限制在避險的範疇內。例如,某銀行最近一季底的逾期放款比率為百分之四,根據此法規,該銀行在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時應以避險為限。 參考資料: -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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