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11條主要提到了銀行在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時應遵循的一些規定和程序,下面進一步釐清每一項規定的具體內容。 1. 第一項規定要求銀行在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時,應建立一套風險管理制度,包括風險的辨識、衡量、監控和報告等程序。此外,銀行還應根據適當的程序和由高階管理階層和相關業務主管參考制定的風險管理制度進行檢核。對於風險容忍度和業務承作限額,應定期提報董(理)事會審定。 2. 第二項規定指出,在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時,銀行應設立獨立於交易部門以外的風險管理單位,負責執行風險辨識、衡量和監控等工作,并定期向高階管理階層報告部位風險和評價損益。同時,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的交易和交割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3. 第三項規定要求銀行根據衍生性金融商品部位的性質,確定衍生性金融商品部位的評價頻率。對於交易部位,應以即時或每日市價評估為原則;對於銀行本身業務需要辦理的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評估一次。 4. 第四項規定指出銀行應訂定新種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內部審查作業規範,並成立商品審查小組負責審查。對於新種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應經商品審查小組審定後提報董(理)事會或常務董(理)事會通過。內部商品審查作業規範的內容應該包括商品性質、經營策略、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會計方法、客戶權益保障事項和相關法規遵循等。 5. 第五項規定要求銀行制定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人員的酬金制度和考核原則,并加入非財務指標,如是否違反相關法令、自律規範或作業規定、稽核缺失、客戶紛爭和確實執行認識客戶作業等。這些制度和原則應經董(理)事會通過。 6. 第六項規定要求銀行根據衍生性金融商品部位評價、風險成本和營運成本等因素,制定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定價政策,并建立內部作業程序來檢核與客戶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價格的合理性。 7. 最後一項規定強調銀行應建立有效的衍生性金融商品評價和控管機制,審慎檢核商品交易報價和市價評估損益的合理性。 綜上所述,根據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銀行在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時應建立風險管理制度、獨立的風險管理單位、評價頻率、新種商品審查作業規範、酬金制度和考核原則、定價政策以及評價和控管機制。這些規定旨在保護銀行和客戶的利益,確保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的運作合理和風險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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