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 10 條,該規定允許銀行檢具申請書向本會申請由總行授權其外匯指定分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推介業務。如果銀行需要推介產品並進行推介分行及人員的異動,則由總行負責維護和控管相關資料名冊。相關的規範則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制定,並提交給本會備案。 本問題的參考資料如下: -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科技金融服務》 - 《證券及期貨研究所 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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