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申報本會備查時,如書件不完備或未依限補正者,本會得令於補正前暫停辦理。
根據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如果銀行依照第7條第1項或第3項的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文件,但文件不完備或未按照限期補正的要求進行補正,主管機關有權要求銀行在補正之前停止進行相關業務。 範例:如果一家銀行向主管機關申報一項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但申報文件缺少必要的文件或未依照主管機關的要求進行補正,主管機關根據第9條的規定可以要求該銀行在補正之前暫停該業務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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