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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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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申報本會備查時,如書件不完備或未依限補正者,本會得令於補正前暫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如果銀行依照第7條第1項或第3項的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文件,但文件不完備或未按照限期補正的要求進行補正,主管機關有權要求銀行在補正之前停止進行相關業務。 範例:如果一家銀行向主管機關申報一項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但申報文件缺少必要的文件或未依照主管機關的要求進行補正,主管機關根據第9條的規定可以要求該銀行在補正之前暫停該業務的進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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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銀行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申報本會備查時,如書件不完備或未依限補正者,本會得令於補正前暫停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