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提供的法条内容,我是一位法律系教授,精通各项法规。针对问题中提到的《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 7 條》,以下是逐条的解释: 第1条:根据第1条规定,银行在取得衍生性金融商品业务核准后(期货业务须符合期货交易法规定并取得许可),可以开展各种衍生性金融商品及其商品组合。开展后的15天内,应提交商品特性说明书、法规遵循声明书和风险预告书给本会备案。但以下商品需要按照第2至第5条和第8条的规定办理: 1.涉及国内股价和期货交易的其他现货商品和指数等合同,但不包括台股股权衍生性金融商品。 2.新种类的台股股权衍生性金融商品。 3.针对专业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投资法人以外的客户,提供尚未开放或开放时间不满半年且不涉及外汇的高风险复杂性商品。 4.涉及需要向央行申请许可或函件备案的外汇衍生性金融商品。 第2条:根据第2条规定,在本会核准首家银行进行第一款商品的业务后,其他银行在申请书件送达本会次日起10日内,若本会未表示反对意见,即可直接开展业务。但银行不得在该10天内开展其申请的业务。 第3条:根据第3条规定,在本会核准首家银行进行第二款商品的业务后,其他银行应在开展业务后15天内提交文件给本会备案。 第4条:根据第4条规定,在本会核准首家银行进行第三款商品的业务且开放超过半年后,其他银行在进行首笔交易后7天内提交文件给本会备案,并须等待收到本会同意备案函后,方可继续办理下一笔交易。 第5条:根据第5条规定,银行直接向央行申请许可或函件备案,对于涉及外汇的高风险复杂性商品,还需抄送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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