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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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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銀行已取得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准者(其中屬辦理期貨商業務者,並應依期貨交易法之規定取得許可),得開辦各種衍生性金融商品及其商品之組合,並於開辦後十五日內檢附商品特性說明書、法規遵循聲明書及風險預告書報本會備查。但下列商品應依第二項至第五項及第八條規定辦理: 一、除臺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外之其他涉及從事衍生自國內股價及期貨交易所有關之現貨商品及指數等契約。 二、新種臺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 三、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提供尚未開放或開放未滿半年且未涉及外匯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 四、涉及應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或函報備查之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
  2. 2.前項第一款商品,本會於核准第一家銀行辦理後,其他銀行於申請書件送達本會之次日起十日內,本會未表示反對意見者,即可逕行辦理。但銀行不得於該十日期間內,辦理所申請之業務。
  3. 3.第一項第二款商品,本會於核准第一家銀行辦理後,其他銀行於開辦後十五日內檢附書件報本會備查。
  4. 4.第一項第三款商品,本會於核准第一家銀行辦理且開放已滿半年後,其他銀行於開辦首筆交易後七日內檢附書件報本會備查,並應收到本會同意備查函後,始得繼續辦理次筆交易。
  5. 5.第一項第四款商品,銀行逕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或函報備查,屬涉及外匯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並應副知本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提供的法条内容,我是一位法律系教授,精通各项法规。针对问题中提到的《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 7 條》,以下是逐条的解释: 第1条:根据第1条规定,银行在取得衍生性金融商品业务核准后(期货业务须符合期货交易法规定并取得许可),可以开展各种衍生性金融商品及其商品组合。开展后的15天内,应提交商品特性说明书、法规遵循声明书和风险预告书给本会备案。但以下商品需要按照第2至第5条和第8条的规定办理: 1.涉及国内股价和期货交易的其他现货商品和指数等合同,但不包括台股股权衍生性金融商品。 2.新种类的台股股权衍生性金融商品。 3.针对专业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投资法人以外的客户,提供尚未开放或开放时间不满半年且不涉及外汇的高风险复杂性商品。 4.涉及需要向央行申请许可或函件备案的外汇衍生性金融商品。 第2条:根据第2条规定,在本会核准首家银行进行第一款商品的业务后,其他银行在申请书件送达本会次日起10日内,若本会未表示反对意见,即可直接开展业务。但银行不得在该10天内开展其申请的业务。 第3条:根据第3条规定,在本会核准首家银行进行第二款商品的业务后,其他银行应在开展业务后15天内提交文件给本会备案。 第4条:根据第4条规定,在本会核准首家银行进行第三款商品的业务且开放超过半年后,其他银行在进行首笔交易后7天内提交文件给本会备案,并须等待收到本会同意备案函后,方可继续办理下一笔交易。 第5条:根据第5条规定,银行直接向央行申请许可或函件备案,对于涉及外汇的高风险复杂性商品,还需抄送本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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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銀行已取得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核准者(其中屬辦理期貨商業務者,並應依期貨交易法之規定取得許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