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6條,銀行在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時,應訂定經營策略及作業準則,並報經董(理)事會核准。作業準則內容應包括業務原則與方針、業務流程、內部控制制度、定期評估方式、會計處理方式、內部稽核制度、風險管理措施和客戶權益保障措施。 董(理)事會應視商品及市場改變等情況,適時檢討經營策略及作業準則,並評估績效是否符合經營策略,以及承擔的風險是否在銀行可接受的範圍內,每年至少檢討一次。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依總行規定定期辦理檢討的情況除外。 以下是與參考資料有關聯的相關範例: 根據「金融管理法」第47條第1項,金融機構應由董事會完備其內部控制及稽核系統,並依各該金融機構之類別、性質及經營內容之差異,訂定內部控制規範、稽核內容及作業程序等,以實質落實金融機構之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 因此,銀行在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時,應根據相關法規,制定內部控制制度,並評估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確保承擔的風險在銀行可接受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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