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訂定經營策略及作業準則,報經董(理)事會核准,修改時亦同,其內容如下: 一、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經營策略。 二、作業準則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業務原則與方針。 (二)業務流程。 (三)內部控制制度。 (四)定期評估方式。 (五)會計處理方式。 (六)內部稽核制度。 (七)風險管理措施。 (八)客戶權益保障措施。
- 董(理)事會應視商品及市場改變等情況,適時檢討前項之經營策略及作業準則,並應評估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所承擔之風險是否在銀行容許承受之範圍,每年至少檢討一次。但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依總行規定定期辦理檢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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