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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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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訂定經營策略及作業準則,報經董(理)事會准,修改時亦同,其內容如下: 一、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經營策略。 二、作業準則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業務原則與方針。 (二)業務流程。 (三)內部控制制度。 (四)定期評估方式。 (五)會計處理方式。 (六)內部稽核制度。 (七)風險管理措施。 (八)客戶權益保障措施。
  2. 2.董(理)事會應視商品及市場改變等情況,適時檢討前項之經營策略及作業準則,並應評估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所承擔之風險是否在銀行容許承受之範圍,每年至少檢討一次。但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依總行規定定期辦理檢討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6條,銀行在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時,應訂定經營策略及作業準則,並報經董(理)事會核准。作業準則內容應包括業務原則與方針、業務流程、內部控制制度、定期評估方式、會計處理方式、內部稽核制度、風險管理措施和客戶權益保障措施。 董(理)事會應視商品及市場改變等情況,適時檢討經營策略及作業準則,並評估績效是否符合經營策略,以及承擔的風險是否在銀行可接受的範圍內,每年至少檢討一次。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依總行規定定期辦理檢討的情況除外。 以下是與參考資料有關聯的相關範例: 根據「金融管理法」第47條第1項,金融機構應由董事會完備其內部控制及稽核系統,並依各該金融機構之類別、性質及經營內容之差異,訂定內部控制規範、稽核內容及作業程序等,以實質落實金融機構之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 因此,銀行在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時,應根據相關法規,制定內部控制制度,並評估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確保承擔的風險在銀行可接受的範圍內。

  • 名詞
  • 承受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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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訂定經營策略及作業準則,報經董(理)事會核准,修改時亦同,其內容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