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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檢具本會規定之申請書件,向本會申請准,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符合本法規定標準。 二、無備抵呆帳提列不足情事。 三、申請日上一季底逾放比率為百分之三以下。 四、申請日上一年度無因違反銀行法令而遭罰鍰處分情事,或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經本會認可。
  2. 銀行經本會核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於本會銀行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營業項目中登錄後,始得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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