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申請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衍生性金融商品者,應檢送申請書連同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後辦理: 一、法規遵循聲明書。 二、董(理)事會或常務董(理)事會決議辦理之議事錄,或適當人員授權之證明文件。 三、負責本業務人員相關從業經驗或專業訓練之證明文件。 四、營業計畫書:應包括商品介紹、商品特性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
這部分的法規要求銀行在申請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時,需要檢送申請書連同特定文件向監管機構申請核准後才能辦理。其中包括法規遵循聲明書、董(理)事會或常務董(理)事會決議議事錄或適當人員授權證明文件、負責本業務人員相關從業經驗或專業訓練之證明文件、以及營業計畫書,包括商品介紹、商品特性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 參考資料來自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的「銀行衍生性金融商品問答集」中的相關部分,並主要參考最新修訂的相關法規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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