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不得利用衍生性金融商品遞延、隱藏損失或虛報、提前認列收入或幫助客戶遞延、隱藏損失或虛報、提前認列收入等粉飾或操縱財務報表之行為。選擇權交易應注意避免利用權利金(尤其是期限長或極短期之選擇權)美化財務報表,進而引發弊端。
根據《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16條,銀行在處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時,禁止利用這些商品進行財務報表的粉飾或操縱行為,包括遞延、隱藏損失或虛報,以及提前認列收入的行為。尤其在選擇權交易方面,銀行應特別注意避免利用權利金(尤其是期限長或極短期的選擇權)來美化財務報表,以免引發不利後果。 參考資料: -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 目前最新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公告或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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