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股權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不得有為自身或配合客戶利用本項交易進行併購或不法交易之情形。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 17 條」,銀行在辦理股權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不得以自身或協助客戶進行併購或不法交易的行為。 參考資料: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第 10804511770 號,發布日期:2019 年 12 月 31 日。 範例: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一家銀行在辦理股權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發現有客戶利用這些交易進行併購或不法交易的情況,這是不符合法規的。銀行在執行這些交易時,應該確保遵守相關的法規要求,以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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