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供的法规,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23條规定如下: 1. 銀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應與交易相對人簽訂ISDA主契約(ISDA Master Agreement),或依其他標準契約及市場慣例辦理。 根据此條款,銀行在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时,应与交易相对人签署ISDA主契約或按照其他标准契约和市场惯例进行交易。 2. 銀行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簽訂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及提供之交易文件,包括總約定書(或簽訂ISDA主契約)、產品說明書、風險預告書及交易確認書等,如為英文者,應提供中文譯本。 根据此條款,銀行与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的客户签署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约并提供相关交易文件,包括总约定书(或签署ISDA主契约)、产品说明书、风险预告书和交易确认书等,如为英文则应提供中文翻译。 3. 對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銀行應就商品適合度、商品風險之告知及揭露、交易紛爭處理等客戶權益保障事宜建立內部作業程序,並依相關作業程序辦理。 根据此條款,銀行对于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的客户,应建立内部作业程序,确保在商品适合度、商品风险的告知和揭露以及交易纠纷处理等方面保护客户的权益,并按照相关作业程序进行操作。 4. 前項商品適合度、商品風險之告知及揭露應遵循事項,由銀行公會訂定,並報本會備查。 根据此條款,商品适合度和商品风险的告知和揭露事项应遵循由銀行公會制定的规定,并报备给本会。 以上的解释是根据提供的相关法规和文件进行的,以确保回答与提供的问题有100%的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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