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規,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25條有以下幾點規定: 1. 銀行在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的宣傳資料中,應該清楚、公正地且不誤導地揭露商品的可能報酬與風險,並且以平衡且顯著的方式表達,不得藉由主管機關的核准、核備或備查使客戶認為政府已對該衍生性金融商品提供保證。 2. 銀行在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時,不得勸誘客戶以融資方式取得資金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或违背客戶意愿核予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額度,并约定应搭配授信额度动用。 3. 若銀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提供复杂高风险商品,應充分告知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约之重要内容,包括交易条件重要内容及揭露相关风险,除非是非柜台自动化通路交易或客户不同意的情况下,应以录音或录像方式保留记录。 4. 上述銀行的告知内容范围及录音或录像方式由银行公会订定,并报本会备查。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來自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並根據該法規所引用的案例,有一個關於宣傳資料揭露風險的範例,這些都符合法律教授的專業知識和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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