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與符合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前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而總資產未逾新臺幣一億元之專業客戶,辦理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仍存續者,得依原條件繼續辦理至到期或予以平倉;該客戶為降低整體暴險,後續所辦理之交易,得繼續以專業客戶身分與銀行辦理,但契約天期不得逾原存續交易之剩餘天期。
根據以上法規,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 3-1 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該條款,如果一家銀行與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前的規定,且其總資產未超過新台幣一億元的專業客戶,辦理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仍然有效,則該銀行可以根據原有條件繼續進行這些交易直到到期或進行平倉。而對於降低整體風險的考量,該銀行在後續進行的交易中可以繼續以專業客戶身份與銀行進行交易,但契約的天期不得超過原本交易的剩餘天期。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商業銀行及其附隨組織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管理辦法」,起日109年1月15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00401A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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