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3條,專業客戶可以是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 1. 專業機構投資人:包括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貨服務事業、全國農業金庫、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機構。 2. 高淨值投資法人:同時符合一定資本淨額、專責投資單位、專業主管等條件的法人。 3. 專業客戶法人或基金:同時符合一定總資產和投資專業知識、經驗等條件的法人或基金。 4. 專業客戶自然人:提供一定財力證明,並具備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的自然人。 根據上述法規,銀行應對專業客戶的資格條件進行合理調查,取得可信的佐證依據,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覆審以確認客戶仍符合專業客戶的資格條件。對於上市上櫃公司的客戶,則可以免除取得投資專責單位主管或經授權辦理交易之人具備資格條件的佐證依據。 此外,銀行針對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的專業客戶應評估其是否具備充分的金融商品專業知識、管理或交易經驗,並將評估方式納入瞭解客戶程序,並經董事會通過。 典型的參考資料如下: - 《金融商品交易法》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行為時資金處理準則》 -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管理辦法》 - 更多相關的金融監管法規和指導意見。 以上是對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3條的逐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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