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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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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本國銀行國外分行亦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適用範圍包括「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這些條文適用於主管機關指定的本國銀行的國外分行。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本國銀行的國外分行想要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這個分行必須根據「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 2-1 條」所規定的內部作業制度和程序進行管理。此外,該分行也需要遵守「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上的相關法令及規範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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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本國銀行國外分行亦適用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