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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銀行辦理臺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其得連結之標的範圍,應與證券商從事臺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及臺股股權結構型商品業務交易得連結之標的相同。
  2. 銀行辦理前項商品應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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