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36條的規定,回答如下: 1. 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銀行辦理臺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時,其可以連結的標的範圍,應該與證券商從事臺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及臺股股權結構型商品業務交易得連結的標的相同。 例如,如果證券商可進行臺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的交易標的是某家上市公司的股票,那麼銀行在辦理同樣的業務時,也應該只能連結該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作為交易標的,不能涉及其他不同的標的。 2.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銀行辦理前項商品時,應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相關資料。 這表示,在銀行辦理臺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時,銀行應該提交相關資料給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這些資料可能包括商品的相關資訊、交易細節等等。詳細的資料要求可能可在該財團法人相關的規則中找到。 請注意,上述回答僅依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來進行解釋。如有需要,建議查閱最新的相關法規文件以瞭解完整且最準確的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