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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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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得向屬自然人之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之種類,及得向屬法人之一般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之種類,由銀行公會訂定,並報本會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35條,銀行可以向自然人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的種類,也可以向法人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的種類。這些服務的種類由銀行公會制訂,並提交給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根據這個條款,銀行不能自行制定提供的衍生性金融商品或結構型商品的種類,而必須依據公會制定的規定提供這些服務。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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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 35 條規定:「銀行得向屬自然人之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之種類,及得向屬法人之一般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