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得向屬自然人之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之種類,及得向屬法人之一般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之種類,由銀行公會訂定,並報本會備查。
根據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35條,銀行可以向自然人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的種類,也可以向法人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的種類。這些服務的種類由銀行公會制訂,並提交給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根據這個條款,銀行不能自行制定提供的衍生性金融商品或結構型商品的種類,而必須依據公會制定的規定提供這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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