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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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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金融機構:包括下列之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 (一)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及信託業。 (二)證券期貨業:包括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商。 (三)保險業:包括保險公司、專業再保險公司及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 (四)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包括電子支付機構、外籍移工匯兌公司(限於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範圍內)、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以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個人執業之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以下簡稱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 二、一定金額:指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 三、一定數量:指五十張儲值卡。 四、通貨交易:指單筆現金收或付(在會計處理上,凡以現金收支傳票記帳者皆屬之)或換鈔交易。 五、客戶:包括銀行業、證券期貨業及保險業等金融機構之客戶,與電子支付帳戶及儲值卡之使用者。上開使用者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契約,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移轉支付款項或進行儲值者。 六、電子支付帳戶:指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接受使用者註冊與開立記錄支付款項移轉及儲值情形,並利用電子設備以連線方式傳遞收付訊息之支付工具。 七、儲值卡:指具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卡片、憑證等實體或實體形式發行,並以電子、磁力或光學等技術儲存金錢價值之支付工具。 八、實質受益人:指對客戶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自然人,或由他人代理交易之自然人本人,包括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然人。 九、風險基礎方法:指金融機構應確認、評估及瞭解其暴露之洗錢及資恐風險,並採取適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以有效降低此類風險。依該方法,金融機構對於較高風險情形應採取加強措施,對於較低風險情形,則可採取相對簡化措施,以有效分配資源,並以最適當且有效之方法,降低經其確認之洗錢及資恐風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金融机构防制洗钱办法第2条中的用词定义如下: 1. 金融机构:包括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及其他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之金融机构。其中,銀行業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进行储蓄汇兑的邮政机构、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及信托业。證券期貨業包括证券商、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金融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证券集中保管事业、期货商。保险业包括保险公司、专业再保险公司及进行简易人寿保险业务的邮政机构。其他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之金融机构包括电子支付机构、外籍移工汇兑公司(限于经营外籍移工国外小额汇兑业务之范围内)、杠杆交易商、期货信托事业、期货经理事业,以及保险代理人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及个人执业之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 2. 一定金额:指新台币五十万元(含等值外币)。 3. 一定数量:指五十张储值卡。 4. 通货交易:指单笔现金收或付(在会计处理上,凡以现金收支传票记账者皆属之)或换钞交易。 5. 客户:包括银行业、证券期货业及保险业等金融机构之客户,与电子支付账户及储值卡之使用者。其中,使用者指与电子支付机构签订契约,利用电子支付账户或储值卡,转移支付款项或进行储值者。 6. 电子支付账户:指以网络或电子支付平台为中介,接受使用者注册与开立记录支付款项转移及储值情况,并利用电子设备以连线方式传递收付讯息之支付工具。 7. 储值卡:指具有资料储存或计算功能之晶片、卡片、凭证等实体或非实体形式发行,并以电子、磁力或光学等技术储存金钱价值之支付工具。 8. 实质受益人:指对客户具最终所有权或控制权之自然人,或由他人代理交易之自然人本人,包括对法人或法律协议具最终有效控制权之自然人。 9. 风险基础方法:指金融机构应确诊、评估及了解其暴露之洗钱及资恐风险,并采取适当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措施,以有效降低此类风险。依该方法,金融机构对于较高风险情形应采取加强措施,对于较低风险情形,则可采取相对简化措施,以有效分配资源,并以最适当且有效之方法,降低经其确诊之洗钱及资恐风险。 根据以上解释,可得出以下例子: -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例如,在洗钱防制法中,銀行是一种金融机构。 - 储值卡:指具有资料储存或计算功能的支付工具,如手机支付等。例如,某银行发行的具有储值功能的支付卡。 - 客户:指与金融机构建立关系的个人或组织。例如,以銀行業务为例,客戶可以是办理储蓄账户或贷款的个人,也可以是开设银行存款帐户的企业。 - 风险基础方法:金融机构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洗钱防范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措施。例如,根据风险基础方法,金融机构对于高风险情况将采取更严格的反洗钱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解释是基于对金融机构防制洗钱办法的理解,可能需要参考相关法律和法规以获得更准确的解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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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金融機構:包括下列之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