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6條,該條款對於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和持續審查機制的執行強度有一些要求,並根據風險基礎方法來決定執行的強度。具體來說,對於高風險情況,應該加強確認客戶身分或持續審查措施,例如在建立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之前,需要取得高階管理人員的同意,並採取合理措施了解客戶的財富和資金來源。對於來自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客戶,也應該採取相應的強化措施。對於較低風險情況,則可以採取簡化措施,但在某些情況下不得採取簡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如客戶來自未採取有效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之高風險地區或國家,或者足資懷疑該客戶或交易涉及洗錢或資恐。此外,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時,則不適用第一款的一些規定。最後,保險業在受益人方面也需要考慮是否執行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尤其是當人壽保險契約的受益人為法人或信託受託人時,應採取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包括在支付保險金之前,採取合理措施辨識和驗證實質受益人的身分。 根據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6條,這一條款要求金融機構在確認客戶身分和持續審查方面根據風險基礎方法以不同的強度來執行相應的措施。對於高風險情況,金融機構需要加強對客戶身分的確認或持續審查,包括在建立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之前獲得高階管理人員的同意,以及採取合理措施了解客戶的財富和資金來源。對於來自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客戶,金融機構應該採取與其風險相當的強化措施。對於較低風險情況,金融機構可以採取簡化措施,但存在某些情況下不得採取簡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的限制。此外,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時,不適用部分強化措施。而保險業則應考慮人壽保險契約的受益人是否需要執行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尤其是當受益人為法人或信託受託人時,應採取強化措施來辨識和驗證其實際受益人的身分。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23&parentpath=0,2 範例: 根據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6條第1款第一目,對於高風險情形,金融機構應該在建立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之前取得高階管理人員的同意。例如,如果一個金融機構要開立一個高風險客戶的帳戶,該金融機構的受僱人員需要先經過高階管理人員的批准才能開立該帳戶。 根據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6條第1款第二目,金融機構應該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客戶的財富和資金來源。例如,當一個高風險客戶要開立帳戶時,金融機構可以要求該客戶提供有關其財富狀況和資金來源的相關文件,以進一步瞭解該客戶的背景。 根據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6條第1款第三目,對於業務往來關係應採取強化之持續監督。這意味著金融機構應該定期審查客戶的業務往來,並確保該客戶的行為符合相應的防制洗錢措施。例如,一個金融機構可以定期審查客戶的交易記錄,以確保其行為沒有違反洗錢防制法規。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23&parentpath=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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