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安全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以下簡稱創新實驗)環境,以科技發展創新金融商品或服務,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並落實對參與創新實驗者(以下簡稱參與者)及金融消費者之保護,特制定本條例。
根據《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1條》,該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建立一個安全的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環境,以促進科技發展並創新金融商品或服務,同時推動普惠金融和金融科技的發展,並確保對參與創新實驗者和金融消費者的保護。該條例的目的是為了鼓勵金融機構和科技公司通過創新實驗來推動金融科技的發展,並基於這些實驗結果來制定相應的監管政策。這將有助於提高金融服務的效率和品質,並滿足消費者的需求。
為建立安全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以下簡稱創新實驗)環境,以科技發展創新金融商品或服務,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並落實對參與創新實驗者(以下簡稱參與者)及金融消費者之保護,特制定本條例。
立法理由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二、為應金融科技發展趨勢及增進普惠金融(Financial Inclusion),近年來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等國際經濟金融組織之倡議,須以促進金融與科技之合作及創新,強化金融之可及性、實用性及品質,提升消費者使用金融商品或服務之便利性、普及性、實用性及適配其消費需求之品質,爰參考國外監理沙盒(Sandbox)制度,明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係於我國建立安全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環境。 三、本條所定安全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環境,指在不影響金融秩序及消費者權益下,對於辦理金融科技創新,可能有牴觸現行法規之虞,或因測試之需有排除適用相關法規之必要,或業務範圍依法規難以判斷為適法者,許其得提出創新實驗之申請,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創新實驗。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二、為應金融科技發展趨勢及增進普惠金融(Financial Inclusion),近年來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等國際經濟金融組織之倡議,須以促進金融與科技之合作及創新,強化金融之可及性、實用性及品質,提升消費者使用金融商品或服務之便利性、普及性、實用性及適配其消費需求之品質,爰參考國外監理沙盒(Sandbox)制度,明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係於我國建立安全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環境。 三、本條所定安全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環境,指在不影響金融秩序及消費者權益下,對於辦理金融科技創新,可能有牴觸現行法規之虞,或因測試之需有排除適用相關法規之必要,或業務範圍依法規難以判斷為適法者,許其得提出創新實驗之申請,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創新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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