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2條,該條例的主管機關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此條例的目的在於推動金融科技創新,協助創新實驗的申請,並以專業方式審查和評估創新實驗的可行性和成效。主管機關應該有專責單位負責處理相關事務。 參考資料: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2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為發展金融科技創新,協助創新實驗之申請,並以專業方式審查及評估創新實驗之可行性及成效,主管機關應有專責單位辦理相關事宜。
立法理由一、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二、為提升金融科技創新能量,及增進辦理創新實驗之行政效率,爰明定主管機關應有專責單位辦理相關事宜。
一、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二、為提升金融科技創新能量,及增進辦理創新實驗之行政效率,爰明定主管機關應有專責單位辦理相關事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