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創新實驗,指以科技創新或經營模式創新方式從事屬於需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之金融業務實驗。
根據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3條的解釋,創新實驗是指使用科技創新或經營模式創新的方式進行需經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的金融業務實驗。其中,科技創新指的是將科技應用到金融業務中,以提高效率、改善服務等方面的創新。經營模式創新則是指對於金融業務的運作方式、流程、商業模式等進行創新。透過這些創新方式,可以在需要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的金融業務領域進行實驗,以促進金融科技的發展與創新。
本條例所稱創新實驗,指以科技創新或經營模式創新方式從事屬於需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之金融業務實驗。
立法理由本條例之創新實驗定義。
本條例之創新實驗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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