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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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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創新實驗,指以科技創新或經營模式創新方式從事屬於需主管機關許可、准或特許之金融業務實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3條的解釋,創新實驗是指使用科技創新或經營模式創新的方式進行需經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的金融業務實驗。其中,科技創新指的是將科技應用到金融業務中,以提高效率、改善服務等方面的創新。經營模式創新則是指對於金融業務的運作方式、流程、商業模式等進行創新。透過這些創新方式,可以在需要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的金融業務領域進行實驗,以促進金融科技的發展與創新。

立法沿革 1

(1061229 制定)

本條例所稱創新實驗,指以科技創新或經營模式創新方式從事屬於需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之金融業務實驗。

立法理由本條例之創新實驗定義。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1061229 制定)

本條例之創新實驗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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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創新實驗,指以科技創新或經營模式創新方式從事屬於需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之金融業務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